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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式查詢/性別統計

MOD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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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勾選 項目 單位 定義
一、權力、決策與影響力
選舉本市市長時之投票人數占選舉人數。
由本市選舉產生立法委員之現有人數。
由本市各選區選舉產生市議員之現有人數。
由本市各選區選舉產生鄉鎮市長之現有人數。
本府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正式編制內職(教)員數。103年資料未含幼兒園。
由本市各選舉區選舉產生村里長之候選人數。
由本市各選舉區選舉產生村里長之現有人數。
由本市選舉產生市長之候選人數。
由本市選舉產生市長之現有人數。
本市農會之理事人數。
本市農會之監事人數。
指於本府及所屬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給之簡任(派)文職人員。但不包括各級民意代表及公立學校教師。所屬公務人員簡任(派)公務人員統計範圍僅包括:1.行政機關2.公營事業機構3.衛生醫療機構4.各級公立學校職員等四類。
設立於本市社區發展協會之理事長人數。
本府性平會委員兩性比率。
本府現行採購稽核小組人數。
本府現行採購稽核小組內官等別為簡任之人數。
本府現行採購稽核小組內官等別為薦任之人數。
本府現行採購稽核小組內官等別為委任之人數。
本市年底公有零售市場自治會會長人數。
本市年底公有零售市場自治會會長年齡介於25至29歲之人數。
本市年底公有零售市場自治會會長年齡介於30至34歲之人數。
本市年底公有零售市場自治會會長年齡介於35至39歲之人數。
本市年底公有零售市場自治會會長年齡介於40至44歲之人數。
本市年底公有零售市場自治會會長年齡介於45至49歲之人數。
本市年底公有零售市場自治會會長年齡介於50至54歲之人數。
本市年底公有零售市場自治會會長年齡介於55至59歲之人數。
本市年底公有零售市場自治會會長年齡介於60至64歲之人數。
本市年底公有零售市場自治會會長年齡為65歲以上之人數。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參與性別主流化及CEDAW教育訓練人數。
本指標所稱幹部係指工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等人數。
本府廉政暨維護會報委員人數。
本府停車場委外營運監督委員人數。
二、就業、經濟與福利
千人 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可以工作之民間人口,包括就業者與失業者。
係指勞動力占15歲以上民間人口之百分比。 (勞動力人口數/15歲以上民間人口數)×100
國中及以下程度者之勞動力參與率。 (國中及以下勞動力人口數/國中及以下15歲以上民間人口數)×100
高中(職)程度者之勞動力參與率。 (高中(職)勞動力人口數/高中(職)15歲以上民間人口數)×100
大專及以上程度者之勞動力參與率。 (大專及以上勞動力人口數/大專及以上15歲以上民間人口數)×100
千人 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從事有酬工作者或從事15小時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者。
指失業人口占勞動力之百分比。失業者係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同時具有下列條件者:1.無工作;2.隨時可以工作;3.正在尋找工作或已找工作在等待結果。此外,尚包括等待恢復工作者及找到職業而未開始工作亦無報酬者。
國中及以下程度者之失業率。 (國中及以下失業人口數/國中及以下勞動力人口數)×100
高中(職)程度者之失業率。 (高中(職)失業人口數/高中(職)勞動力人口數)×100
大專及以上程度者之失業率。 (大專及以上失業人口數/大專及以上勞動力人口數)×100
指依公司法規定,期底已辦理公司登記之負責人。
1.產業移工人數是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及第10款規定工作之人數。 2.社福移工人數是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規定工作之人數。
符合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低收入戶係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符合低收入戶之戶數(以戶長性別區分);低收入戶係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具原住民身分且符合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
具原住民身分且符合低收入之戶數(以戶長性別區分)。
經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人數。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之人數占總人口數比率。
年滿65歲以上獨自居住、或同住者無照顧能力、或經列冊需關懷之老人。
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所屬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非前項農會會員,年滿15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指合於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而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數。
符合(1)年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者;及(2)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15年以上者,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15年以上者,得申請發給老農福利津貼。
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之人數,以當月1日參加公勞保人數為準,但被裁減、資遣或退休而仍參加保險者不予計列。
人次 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3條規定核發之生活補助費者。
依相關規定接受教育補助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學生人數。
依社會救助法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辦理者。
人次 依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規定辦理者。
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扶助或認定身分符合之特殊境遇家庭。
由本府社會處主管並依據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參與志願服務工作之社會大眾。
係指年底列冊及查報未列冊遊民人數。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條辦理營利事業稅籍登記公司行號之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
指以勞工身分加入工會者。
就業保險實計保險給付育嬰留職津貼初次核付人數。
本市繼承人人數。
本市地政士開業人數。
旅遊服務中心服務人員數。
針對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以經管市有動產不動產半年報者為統計對象。
基隆區漁會編制員工,包含主管及非主管人員。
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自然人)開徵戶數。
中正區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自然人)開徵戶數。
七堵區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自然人)開徵戶數。
暖暖區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自然人)開徵戶數。
仁愛區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自然人)開徵戶數。
中山區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自然人)開徵戶數。
安樂區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自然人)開徵戶數。
信義區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自然人)開徵戶數。
按車種及行政區域分別統計牌照稅納稅義務人(自然人)開徵件數。
娛樂稅納稅義務人(負責人)開徵件數。
勞資爭議調解申請人數。
本府資訊人員數。
本府學歷為研究所畢業之資訊人員數。
本府學歷為大學畢業之資訊人員數。
人次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申請留職停薪人次。
人次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於25歲以下申請留職停薪人次。
人次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於26至30歲申請留職停薪人次。
人次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於31至35歲申請留職停薪人次。
人次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於36至40歲申請留職停薪人次。
人次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於41至45歲申請留職停薪人次。
人次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於46至50歲申請留職停薪人次。
人次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於51至55歲申請留職停薪人次。
人次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於56至60歲申請留職停薪人次。
人次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於61至65歲申請留職停薪人次。
本市不動產經紀人累計領證人數。
本市20至29歲不動產經紀人累計領證人數。
本市30至39歲不動產經紀人累計領證人數。
本市40至49歲不動產經紀人累計領證人數。
本市50至59歲不動產經紀人累計領證人數。
本市60歲以上不動產經紀人累計領證人數。
本市合格民宿經營者人數。
本市路邊停車收費開單人數。
本市當年底市區公車業者之司機員人數。
本市完成社區規劃師課程人數。
本市職業為民意代表、主管及經理人員完成社區規劃師課程人數。
本市職業為專業人員完成社區規劃師課程人數。
本市職業為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完成社區規劃師課程人數。
本市職業為事務支援人員完成社區規劃師課程人數。
本市職業為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完成社區規劃師課程人數。
本市職業為農林漁牧業生產人員完成社區規劃師課程人數。
本市職業為技藝有關工作人員完成社區規劃師課程人數。
本市職業為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完成社區規劃師課程人數。
本市職業為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完成社區規劃師課程人數。
本市職業為軍人完成社區規劃師課程人數。
本市職業為社區工作(含退休)人員完成社區規劃師課程人數。
本市學生完成社區規劃師課程人數。
本市民眾申請住宅補貼人數。
漁會產銷班班員人數。
本市戶政事務所服務志工人數。
1999市民熱線客服人員數。
本府文書人員數。
係指年底服務於本市地政事務所之志工人數。
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開業人數。
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自然人)開徵戶數。
本處員工,包含職員、約聘(僱)人員、工員(駕駛、服務員、技工、工友)等編制內及非編制內人員數。
公車處受理報名司機招考人數。
三、教育、媒體與文化
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之學生數(含附設但不含特殊教育學校)。
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之學生數(含附設但不含特殊教育學校)。
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數(含普通科、綜合高中、專業群科)。
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之教師數(含校長)。
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之教師數(含校長)。
各公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及綜合高中之教師數。103學年度起高中高職合併為高級中等學校。
凡就讀於公私立國中小學之新住民子女人數。新住民子女學生:係指學生父母中之1人持有有效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已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以及申請入境停留、居留及定居之大陸(含港澳)配偶。
指國小學生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3日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
指國中學生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3日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
指具原住民身份的國小學生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3日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
指具原住民身份的國中學生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3日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
各公私立幼兒園之幼生數。
本府教育處審核通過之園長數、教師數、教保員人數及助理教保員人數。
公私立國民小學(含附設但不含特殊教育學校)之原住民學生數。
公私立國民中學(含附設但不含特殊教育學校)之原住民學生數。
國小學生視力不良人數。視力不良指一眼視力在0.9以下。
國中學生視力不良人數。視力不良指一眼視力在0.9以下。
特殊教育學校(含專設及附設)之學生數,包括高中部、高職部、國中部、國小部及幼兒部。
指15歲以上識字人口占15歲以上總人口之比率。
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之校長人數。
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之校長人數。
千分比 15歲以上戶籍人口受大專及以上教育者占15歲以上戶籍人口之比率。大專以上教育程度者係包括專科(二、三年制及五年制後二年)、大學院校、研究所之畢業人數及肄業人數。
就讀於國中小特教學校及一般學校特殊班之學生人數。
人次 參與自辦或委辦社區大學之人次。
人次 參與各區樂齡學習中心舉辦活動之人次。
戶籍登記當年底15歲以上未婚人口數。
戶籍登記當年底15歲以上有偶人口數。
戶籍登記當年底15歲以上離婚人口數。
戶籍登記當年底15歲以上喪偶人口數。
指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入境之人數。
指當年初次結婚者之平均年齡。
係指結婚當事人雙親之原國籍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前之國籍歸屬為本國。
係指結婚當事人雙親之原國籍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前之國籍歸屬為大陸及港澳。
係指結婚當事人雙親之原國籍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前之國籍歸屬為東南亞及其他國家。
係指特定期間初婚之新郎(新娘)人數對同期期中可婚之未婚男性(女性)人口的比率。
係指特定期間離婚之男性(女性)人數對同期期中之有偶男性(女性)人口的比率。
係指特定期間再婚之新郎(新娘)人數對同期期中之離婚、喪偶男性(女性)人口的比率。
本市年底統計之同性婚姻登記人數。
本市報名參與單身聯誼活動人數。
民眾參與文化資產活化活動人數。
公共圖書管核發借閱證累計人數。
民眾參觀本市文化觀光局所屬展覽館舍人數。
人次 本市年底參與各親子館活動人次。
針對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參加不動產占用處理及公用財產管理教育訓練人數(財產管理相關教育訓練)。
本市國中生參與技藝教育學生人數。
本市文化中心辦理個人展覽人數。
本市國中生參與技藝教育技藝教育競賽人數。
本市當年申請街頭藝人許可證人數。
本府暨所屬機關參與性別統計及分析運用課程人數。
本市市民報名參與聯合婚禮人數。
本市民眾參與菸酒管理法令宣導活動人數。
人次 針對本市及外縣市0至7歲孩童至本市各區室內兒童樂園遊玩者為統計對象。
人次 針對本市及外縣市0至7歲孩童至本市中正室內兒童樂園遊玩者為統計對象。
人次 針對本市及外縣市0至7歲孩童至本市七堵室內兒童樂園遊玩者為統計對象。
人次 針對本市及外縣市0至7歲孩童至本市暖暖室內兒童樂園遊玩者為統計對象。
人次 針對本市及外縣市0至7歲孩童至本市仁愛室內兒童樂園遊玩者為統計對象。
人次 針對本市及外縣市0至7歲孩童至本市中山室內兒童樂園遊玩者為統計對象。
人次 針對本市及外縣市0至7歲孩童至本市安樂室內兒童樂園遊玩者為統計對象。
人次 針對本市及外縣市0至7歲孩童至本市信義室內兒童樂園遊玩者為統計對象。
協助經評估有教養困難、照顧壓力或支持系統薄弱之家庭,並以本市四處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服務或轉介之家庭為優先之兒少人數。
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幼生數。
本市青年創業補助計畫入選人數。
本市青年創業補助計畫入選且年齡介於18至19歲之人數。
本市青年創業補助計畫入選且年齡介於20至29歲之人數。
本市青年創業補助計畫入選且年齡介於30至39歲之人數。
本市青年創業補助計畫入選且年齡介於40至45歲之人數。
本市中正區青年創業補助計畫入選人數。
本市七堵區青年創業補助計畫入選人數。
本市暖暖區青年創業補助計畫入選人數。
本市仁愛區青年創業補助計畫入選人數。
本市中山區青年創業補助計畫入選人數。
本市安樂區青年創業補助計畫入選人數。
本市信義區青年創業補助計畫入選人數。
本市青年創業補助計畫入選且已婚之人數。
本市青年創業補助計畫入選且未婚之人數
人次 本府參訪公共建設優良案例人次。
人次 民眾參觀並搭乘基隆塔電梯人次。
四、人身安全與司法
指經警察機關偵(調)查後,認定涉有犯罪嫌疑並經移送法辦之總人數。
指因刑事案件遭致體傷、殘廢、死亡、心靈受傷或財產損失者。
係指經警察機關偵(調)查後,認定涉有犯罪嫌疑並經移送法辦之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嫌疑犯人數。
兒童有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項各款情形者。
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經警察機關偵(調)查後,認定涉有犯罪嫌疑並經移送法辦之總人數。
係指符合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強制性交、強制猥褻、乘機性交猥褻、對未滿16歲者性交猥褻、利用權勢性交猥褻、及詐術性交等態樣之被害人數。
遭遇搶奪之人數。搶奪罪係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包括普通搶奪罪、加重搶奪罪。
失蹤人口之發生數。失蹤人口係指在台設有戶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隨父(母)或親屬離家而不知去向;(2)離家出走而不知去向;(3)意外災難(例如海、空、山等災難);(4)迷途走失;(5)上下學未歸而不知去向;(6)智能障礙走失;(7)精神疾病走失;(8)天然災難(例如水、火、風、震等災難);(9)其他失蹤不知去向。
失蹤人口之查獲數。查獲數=查獲當年(月)數+查獲以前年(月)數。
指因火災而死亡的人數。警察機關統計火災死亡人數只包括現場死亡或送醫後24小時內死亡者。
指因火災而受傷的人數。警察機關統計火災受傷人數係指除火災事件發生1日內(24小時)死亡者外,無論其受傷嚴重程度均計算在內,含受傷後逾1日死亡者。
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人員數。
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學歷為高中職畢業人員數。
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學歷為專科畢業人員數。
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學歷為大學畢業人員數。
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學歷為碩士畢業人員數。
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學歷為博士畢業人員數。
遭遇暴力犯罪之被害人數。暴力犯罪包括故意殺人、擄人勒贖、強盜、搶奪、重傷害、重大恐嚇取財及強制性交。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之犯罪行為,地方政府主責機關接獲通報被害人數,在同一年度中,同一人不論通報多少次皆算1人。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地方政府主責機關接獲通報被害人數,在同一年度中,同一人不論通報多少次皆算1人。
未滿18歲之兒童或少年,因性剝削被查獲之人數。
指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禁止駕駛之人數。
警察機關受理性侵害案件加害人數。
警察機關受理性騷擾案件被害人數。
警察機關受理性騷擾案件加害人數。
交通事故肇事者人數。
交通事故肇事者介於25至29歲之人數。
交通事故肇事者介於30至34歲之人數。
交通事故肇事者介於35至39歲之人數。
交通事故肇事者介於40至44歲之人數。
交通事故肇事者介於45至49歲之人數。
交通事故肇事者介於50至54歲之人數。
交通事故肇事者介於55至59歲之人數。
交通事故肇事者介於60至64歲之人數。
交通事故肇事者為65歲以上之人數。
交通事故肇事者年齡不明之人數。
兒少保護通報人數。
交通事故24小時內死亡人數。
五、健康、醫療與照顧
假設一出生嬰兒遭受到某一時期之每一年齡組所經驗之死亡風險後,他們所能存活的預期壽命。
平均死亡年齡。
死亡年齡中位數。
因癌症死亡之平均年齡。
因癌症死亡之年齡中位數。
人/十萬人 全年死亡人數與總人口之比。 (已完成戶籍註銷之全年死亡數÷年中人口數)×10,0000
人/十萬人 全年因惡性腫瘤而死亡人數與總人口之比。
人/十萬人 全年因事故傷害而死亡人數與總人口之比。
人/十萬人 全年因某主要死因而死亡人數與總人口之比。 (全年因某主要死因而死亡數÷年中人口數)×10,0000
活產嬰兒出生後未滿1歲即死亡之人數。
指期底夜間型住宿、全日型住宿、日間照顧、部分時制照顧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期末現有安置服務人數。
長期照護、養護及安養機構內現有實際照顧人數。
白天到日間照顧中心接受照顧,晚上返回家庭照顧之失智老人數。失智老人係指經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
白天到日間照顧中心接受照顧,晚上返回家庭照顧之失能老人數。失能老人係指因疾病引起或老年退化而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指提供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服務對象於日間往返社區式長照機構,接受身體與日常生活照顧及其他多元服務。
指在懷孕期間或懷孕期間終止後42天之婦女死亡,而不論其懷孕期長短或懷孕位置為何,由任何與懷孕有關或因懷孕而加重之原因所導致之死亡均包括在內,但不包括由事故或偶發原因所致者。
人次 健保特約產檢醫事服務機構申報懷孕婦女產檢服務案件數。
(45-69歲婦女近兩年曾接受乳房X光攝影檢查人數)÷(45-69歲婦女人口數)× 100%
當年我國國人新增愛滋病毒感染人數。
從以前到現在吸菸累計超過100支,且最近30天內曾經使用菸品者占18歲以上總人口數之百分比。
人/十萬人 平均每十萬活產嬰兒數中孕產婦死亡數。 [孕產婦死亡數÷活嬰數(出生人數)]×100,000
指在某地區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於統計標準日不論其是否住在戶內,均為該地區之人口數。
0/00 某一特定期間人口增加數對前期人口數之比率,又稱人口成長率。
指0-14歲的人口占總人口之百分比。
指15-64歲的人口占總人口之百分比。
年齡65歲以上的人口占總人口比率。
戶籍當年出生登記人口數。
0/00 每千人中出生人口之比率。
死亡登記數
0/00 每千人中死亡人口之比率。
戶籍遷入登記人口數(不含住址變更之遷入人數)。
戶籍遷出登記人口數(不含住址變更之遷出人數)。
凡依戶籍法規定具有戶籍註記之現住原住民人口。
指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並在其戶籍資料註記「平地原住民」者。
指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並在其戶籍資料註記「山地原住民」者。
0/00 指當年內每一千位15歲至19歲年齡組育齡婦女之平均活產數。
生第一胎婦女之平均年齡。
0/00 係指一個假設世代的育齡婦女按照目前的年齡別生育水準,在無死亡的情況下,渡過其生育年齡期間以後,一生所生育的嬰兒數或生育率;為育齡婦女五歲年齡組別生育率加總後乘五而得。
人/十萬人 1.男性癌症死亡率=(男性癌症死亡人數/男性年中人口數)*100,000。 2.女性癌症死亡率=(女性癌症死亡人數/女性年中人口數)*100,000。以西元2000年W.H.O.世界標準人口數為基準的死亡率。
人次 完成轄區精神疾患個案訪視人次。
人次 提供長期照顧服務人次。
40-64歲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當年篩檢人數/可篩人口數/3)*100%。
65歲以上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當年篩檢人數/可篩人口數)*100%。
六、環境、能源與科技
凡年滿18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每星期可提供3.5小時以上的服務時間,經甄試合格者,並參加環保署基礎及特殊訓練後,授予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環保志工證,成為志工隊員之人數。
年滿18歲,19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每星期可提供3.5小時以上的服務時間,經甄試合格者,並參加環保署基礎及特殊訓練後,授予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環保志工證,成為志工隊員之人數。
20至29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每星期可提供3.5小時以上的服務時間,經甄試合格者,並參加環保署基礎及特殊訓練後,授予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環保志工證,成為志工隊員之人數。
30至39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每星期可提供3.5小時以上的服務時間,經甄試合格者,並參加環保署基礎及特殊訓練後,授予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環保志工證,成為志工隊員之人數。
40至49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每星期可提供3.5小時以上的服務時間,經甄試合格者,並參加環保署基礎及特殊訓練後,授予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環保志工證,成為志工隊員之人數。
50至59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每星期可提供3.5小時以上的服務時間,經甄試合格者,並參加環保署基礎及特殊訓練後,授予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環保志工證,成為志工隊員之人數。
60至69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每星期可提供3.5小時以上的服務時間,經甄試合格者,並參加環保署基礎及特殊訓練後,授予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環保志工證,成為志工隊員之人數。
70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每星期可提供3.5小時以上的服務時間,經甄試合格者,並參加環保署基礎及特殊訓練後,授予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環保志工證,成為志工隊員之人數。
指本市編有列管編號,並列管建檔督查之廁所個數。
凡各級環境保護單位(含各區廢棄物清理單位)之人員,包括編制內及非編制,惟不包含環保警察、服環保替代役人員及環保志工。
本市直屬或所轄鄉鎮市區之清潔隊(含溝渠隊、水肥隊、資源回收隊等)、垃圾焚化廠、垃圾掩埋場、水肥處理廠內之人員,包含職員、約聘(僱)人員、工員(駕駛、臨時工、技工、工友)、駐衛警察等編制內及非編制內人員。
實際從事旅行業務之旅行社員工人數。
指政府為運用民力,協助火災預防、災害搶救等消防工作,遴選地方民眾所編組的義務性輔助警察組織,其遴選條件為在當地居住、年滿二十歲、身體健康、熱心公益、無不良素行之民眾志願擔任之。
本府所轄風景據點男、女及無障礙廁所個數。
人次 本市由政府舉辦之各式公聽會或說明會參加人次。
本府廁間數。
人次 由政府舉辦之各式公聽會或說明會參加人次。
本市直屬或所轄鄉鎮市區之清潔隊(含溝渠隊、水肥隊、資源回收隊等)、垃圾焚化廠、垃圾掩埋場、水肥處理廠內之人員,包含職員、約聘(僱)人員、工員(駕駛、臨時工、技工、工友)、駐衛警察等編制內及非編制內人員。
本市學歷為國小畢業之直屬或所轄鄉鎮市區之清潔隊(含溝渠隊、水肥隊、資源回收隊等)、垃圾焚化廠、垃圾掩埋場、水肥處理廠內之人員,包含職員、約聘(僱)人員、工員(駕駛、臨時工、技工、工友)、駐衛警察等編制內及非編制內人員。
本市學歷為國中畢業之直屬或所轄鄉鎮市區之清潔隊(含溝渠隊、水肥隊、資源回收隊等)、垃圾焚化廠、垃圾掩埋場、水肥處理廠內之人員,包含職員、約聘(僱)人員、工員(駕駛、臨時工、技工、工友)、駐衛警察等編制內及非編制內人員。
本市學歷為高中職畢業之直屬或所轄鄉鎮市區之清潔隊(含溝渠隊、水肥隊、資源回收隊等)、垃圾焚化廠、垃圾掩埋場、水肥處理廠內之人員,包含職員、約聘(僱)人員、工員(駕駛、臨時工、技工、工友)、駐衛警察等編制內及非編制內人員。
本市學歷為專科畢業之直屬或所轄鄉鎮市區之清潔隊(含溝渠隊、水肥隊、資源回收隊等)、垃圾焚化廠、垃圾掩埋場、水肥處理廠內之人員,包含職員、約聘(僱)人員、工員(駕駛、臨時工、技工、工友)、駐衛警察等編制內及非編制內人員。
本市學歷為大學畢業之直屬或所轄鄉鎮市區之清潔隊(含溝渠隊、水肥隊、資源回收隊等)、垃圾焚化廠、垃圾掩埋場、水肥處理廠內之人員,包含職員、約聘(僱)人員、工員(駕駛、臨時工、技工、工友)、駐衛警察等編制內及非編制內人員。
本市學歷為碩士畢業之直屬或所轄鄉鎮市區之清潔隊(含溝渠隊、水肥隊、資源回收隊等)、垃圾焚化廠、垃圾掩埋場、水肥處理廠內之人員,包含職員、約聘(僱)人員、工員(駕駛、臨時工、技工、工友)、駐衛警察等編制內及非編制內人員。